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,能否向公司股东追债,是不少债权人都关心问题。一般情况下,只须股东已经足额出资的,即便公司仍有不可以清偿债务的,也不能向股东追债,除非存在法定情形,债权人才能向其索取赔偿。
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,债权人不可向股东追债
依据《公司法》第三条规定,公司是企业法人,有独立的法人财产,享有法人财产权。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。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;股份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。
也就是说,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,只须公司股东已经足额出资的,即便公司资产不可以清偿债务时,债权人就不可以需要股东承担未清偿债务了。
但如果公司股东存在未出资、出资不足、抽逃出资、不真实出资的等状况时,当公司资不抵债,债权人是可以需要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,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。
除此之外,即便公司股东已经足额出资了,只须存在以下情形的,按规定,债权人同样可要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:
1、公司股东没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。如公司没准时清算、不真实清算、清算资料缺失等等,债权人都可以需要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2、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。如公司法规定,一人公司不可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,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所以对债权人而言,当公司资不抵债时,能否向公司股东追债,要看股东出资情况。如果已经足额出资的,就看其是不是履行法定清算义务,是不是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,依据实质状况而定。只不过普通人不容易对股东出资、屡行清算义务等进行调查取证,最妥当的就是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帮助调查,如此更有益于追债索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