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的借助方法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,十分珍惜和合理借助每一寸土地也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。因此,国内刑法针对相应的违法借助土地的状况做了相应的处罚方法。
构成
1、罪体
主体 非法批准征用、占用土地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,即国家机关员工与《立法讲解》规定的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职员,土地管理、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员工。
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,是国家土地管理、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。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土地管理法律、法规的顺利推行遭到紧急干扰,损害了国家土地管理、城市规划机关的威信,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。
犯罪对象是土地。土地是大家赖以存活的自然资源,国有土地是社会全民所有些公共财产的要紧组成部分,违法批准征用、占用土地的行为,导致国家土地资源的浪费,可耕地面积降低,使国家土地用收益很多流失。
行为 非法批准征用、占用土地罪的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、滥用职权,非法批准征用、占用土地。这里的非法批准征用、占用土地,是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征用、占用土地的申请予以批准。
2、罪责
非法批准征用、占用土地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。这里的故意,是指明知是非法批准征用、占用土地的行为而有意推行的主观心理状况。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。
3、罪量
非法批准征用、占用土地罪的罪量要点是情节紧急。依据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》,这里的情节紧急是指具备下情形之一的:非法批准征用、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;非法批准征用、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;非法批准征用、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;虽未达到上述数目标准,但非法批准征用、占用土地导致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;导致耕地很多毁坏等恶劣情节的